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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寄养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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