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