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在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外存放清算备付金;
以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在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外存放清算备付金;
以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