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二百零八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百零七条 目录 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