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未能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拨进行有效监督;

违规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或者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证监会报备结算银行、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

未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清算专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未按期向证监会报告有关清算备付金账户及验资专户的账面余额;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