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其作出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的决定:

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违反认定程序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对不具备法定基本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作出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