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