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资质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