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备案、超出备案范围或者备案失效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由市县两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并纳入诚信档案,同时通报医疗机构及相关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应当停止使用而未停止使用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停止使用医疗器械的情形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