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定制式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原则上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
说明书至少还应当特别标明以下事项:
可以识别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唯一识别编号(识别号);
患者姓名(可以按姓名首字母缩写或数字代码标识,前提是可以通过记录追踪到指定患者)以及该定制式医疗器械是某个患者专用的声明;
医疗机构名称,以及开具设计制作订单的主诊医师姓名;
定制要求。
标签至少还应当特别标明以下事项:
可以识别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唯一识别编号(识别号);
患者姓名(可以按姓名首字母缩写或数字代码标识,前提是可以通过记录追踪到指定患者);
医疗机构名称,以及开具设计制作订单的主诊医师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