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的变更、撤销与合并,均应按申请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要求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改变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及范围等。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