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完成筹备设立后,由举办的宗教团体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挂牌招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