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九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九条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在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结束后30日内,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院校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