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宗教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宗教院校和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筹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