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七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七条 宗教院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岗位需要和规定职数,与获得相应职称资格的宗教院校教师协商签定岗位聘任协议,明确聘任待遇、聘任期限等双方权利义务,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