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三十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三十条 宗教院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教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教学水平、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调薪、奖惩和解聘、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