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获得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讲师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2年以上;

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或古汉语书籍;

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出版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水平较高;

能胜任副教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