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一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讲师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2年以上; 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或古汉语书籍; 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出版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水平较高; 能胜任副教授职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