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二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二条 获得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副教授5年以上;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 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成绩卓著; 能胜任教授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