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获得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副教授5年以上;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

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成绩卓著;

能胜任教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