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获得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助教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2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

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

能胜任讲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