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获得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本科毕业且担任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

能胜任助教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