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九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九条 获得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本科毕业且担任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 能胜任助教职责。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