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工作小组组织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