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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由本人向户籍地或拟任教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 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工作小组组织资格考试。考试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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