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