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一章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 第三条 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教育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院校实行学衔制,分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三级。 第四条 宗教院校的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学衔。 第五条 申请攻读宗教院校上一级学衔,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衔。 第六条 依法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的学位适用于宗教院校。 第七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工作。 第八条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实施细则和学衔工作小组工作规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