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教育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院校实行学衔制,分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三级。 宗教院校学衔名称一般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衔等级三部分组成。 宗教院校学衔名称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确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