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工作。

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和宗教院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学衔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