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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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