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