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政府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