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第十一条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批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 第十二条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拟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的露天宗教造像,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露天宗教造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