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