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造像的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拟建造像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情况说明;

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

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