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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下年度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第十条 国家局对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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