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下年度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标准的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