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下年度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标准的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