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鼓励有关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