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