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