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