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3至6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