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