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3至6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