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3至6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