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

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

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