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