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标准的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