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 第六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标准的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