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