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