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