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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第十九条 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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