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四章 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